公司治理

委員會

董事會基本資料

姓名 審計委員會 薪酬委員會 主要學經歷
楊振陽(獨立董事) V(主席) V(主席)
  • 學歷:
  • 國立臺灣大學商學研究所
  • 經歷:
  • 捷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專案經理、客服經理
  • 保誠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業務主任(稅務顧問師)
  • 現職:
  • 凱基人壽保險(股)公司承攬業務人員
王千秀(獨立董事) V V
  • 學歷:
  • 國立中山大學高階經營碩士
  • 經歷:
  • 仁寶電腦工業(股)公司會計主辦
  • 建通精密工業(股)公司行政財會副總經理
  • 現職:
  • 世華金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監察人
  • 一安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監察人
  • 波克生醫股份有限公司副總經理
吳韻柔(獨立董事) V
  • 學歷:
  • 大葉大學國際企業管理學系
  • 經歷:
  • 加捷生醫會計
  • 德信證券業務副理
  • 日盛證券業務副理
    • 現職:
    • 台新證券業務副理
陳紹崇(薪酬委員) V
  • 學歷:
  • 文化大學企業管理研究所碩士
  • 經歷:
  • 國立高雄第一科技大學金融營運系兼任講師
  • 私立高雄醫學院公共衛生學系兼任講師
  • 永豐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南區承銷部代協理
    • 現職:
    • 財團法人高雄市私立小天使家園董事長
    • 亞洲基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監察人
審計委員會出席及運作情形
內容 文件下載
114年度審計委員會運作情形 PDF
113年度審計委員會運作情形 PDF
112年度審計委員會運作情形 PDF
111年度審計委員會運作情形 PDF
110年度審計委員會運作情形 PDF
審計委員會

一、本公司審計委員會由全體3位獨立董事組成。

  1. (一)審計委員會之運作,以下列事項之監督為主要目的:
    1. 一、公司財務報表之允當表達。
    2. 二、簽證會計師之選(解)任及獨立性與績效。
    3. 三、公司內部控制之有效實施。
    4. 四、公司遵循相關法令及規則。
    5. 五、公司存在或潛在風險之管控。
  2. (二)審計委員會之職權事項如下:
    1. 一、依證交法第十四條之一規定訂定或修正內部控制制度。
    2. 二、內部控制制度有效性之考核。
    3. 三、依證交法第三十六條之一規定訂定或修正取得或處分資産、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資金貸與他人、為他人背書或提供保證之重大財務業務行為之處理程序。
    4. 四、涉及董事自身利害關係之事項。
    5. 五、重大之資產或衍生性商品交易。
    6. 六、重大之資金貸與、背書或提供保證。
    7. 七、募集、發行或私募具有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
    8. 八、簽證會計師之委任、解任或報酬。
    9. 九、財務、會計或內部稽核主管之任免。
    10. 十、由董事長、經理人及會計主管簽名或蓋章之年度財務報告及須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第二季財務報告。
    11. 十一、其他公司或主管機關規定之重大事項。
薪資報酬委員會出席及運作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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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度薪資報酬委員會出席及運作情形 PDF
113年度薪資報酬委員會出席及運作情形 PDF
112年度薪資報酬委員會出席及運作情形 PDF
111年度薪資報酬委員會出席及運作情形 PDF
110年度薪資報酬委員會出席及運作情形 PDF
薪資報酬委員會

一、本公司之薪資報酬委員會委員計3人。

  1. (一)本委員會之職能,以專業客觀之地位,就本公司董事及經理人之薪資報酬政策及制度予以評估,並向董事會提出建議,以供其決策之參考。
  2. (二)本委員會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忠實履行下列職權,並將所提建議提交董事會討論:
    1. 一、定期檢討本規程並提出修正建議。
    2. 二、訂定並定期檢討本公司董事及經理人績效評估標準、年度及長期之績效目標,與薪資報酬之政策、制度、標準與結構,並於年報中揭露績效評估標準之內容。
    3. 三、定期評估本公司董事及經理人之績效目標達成情形,並依據績效評估標準所得之評估結果,訂定其個別薪資報酬之內容及數額。
    4. 年報中應揭露董事及經理人之個別績效評估結果,及個別薪資報酬之內容及數額與績效評估結果之關聯性及合理性,並於股東會報告。
    5. 本委員會履行前項職權時,應依下列原則為之:
    6. 一、確保公司之薪資報酬安排符合相關法令並足以吸引優秀人才。
    7. 二、董事及經理人之績效評估及薪資報酬,應參考同業通常水準支給情形,並考量個人績效評估結果、所投入之時間、所擔負之職責、達成個人目標情形、擔任其他職位表現、 公 司近年給予同等職位者之薪資報酬,暨由公司短期及長期業務目標之達成、公司財務狀況等評估個人表現與公司經營績效及未來風險之關連合理性。
    8. 三、不應引導董事及經理人為追求薪資報酬而從事逾越公司風險胃納之行為。
    9. 四、針對董事及高階經理人短期績效發放酬勞之比例及部分變動薪資報酬支付時間,應考量行業特性及公司業務性質予以決定。
    10. 五、訂定董事及經理人薪資報酬之內容及數額應考量其合理性,董事及經理人薪資報酬之決定不宜與財務績效表現重大悖離,如有獲利重大衰退或長期虧損,則其薪資報酬不宜高 於前一年度,若仍高於前一年度,應於年報中揭露合理性說明,並於股東會報告。
    11. 六、本委員會成員對於其個人薪資報酬之決定,不得加入討論及表決。前二項所稱之薪資報酬,包括現金報酬、認股權、分紅入股、退休福利或離職給付、各項津貼及其他具有實 質獎勵之措施;其範疇應與公開發行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中有關董事及經理人酬金一致。
    12. 本公司子公司之董事及經理人薪資報酬事項如依子公司分層負責決行事項須經本公司董事會核定者,應先經本委員會提出建議後,再提交董事會討論。